民間投資是經濟活力的重要體現,更是招商引資的重要抓手。當前,受國際環境、市場環境等因素影響,民間投資面臨 “想投不敢投、能投難落地、投了難賺錢” 的現實困境。近期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簡稱《措施》),以13項精準舉措構建起 “擴大準入、打通堵點、強化保障” 的完整政策體系,跳出傳統政策框架,從制度層面為招商引資破除門檻、疏通堵點,重塑民間投資與地方發展的共贏生態。

打破領域壁壘,拓寬招商“主賽道”
招商引資的核心前提是讓民間資本“有處可投”。《措施》最大的突破在于從“原則鼓勵”轉向“剛性開放”,通過明確投資領域、破除隱性障礙,為招商引資打開了廣闊空間。
● 重點領域開放實現“從參與到深度參與”
長期以來,鐵路、核電、跨省跨區直流輸電通道等重點領域,因審批復雜、持股限制等問題,民間資本難以真正進入,成為招商引資的“禁區”。《措施》明確要求,此類需報國家審批的重點項目,必須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可行性,并在相關報告中專項說明。更具突破性的是,對具備條件的項目,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%以上,部分核電項目已實現20%的參股比例。這一量化標準降低了民間資本參與重大項目的門檻,讓民間資本從“財務投資者”轉變為“共同經營者”,極大提升了重點領域對民間投資的吸引力。
同時,政策將開放領域延伸至新興賽道,明確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低空經濟、商業航天、衛星通信等新質生產力領域,以及工業設計、檢驗檢測、數字化轉型等生產性服務業。這些領域兼具高成長性與市場活力,與民間資本機制靈活、創新能力強的優勢高度契合,既為民間投資提供了新的增長點,也為地方招商引資開辟了“新賽道”,實現了產業升級與資本集聚的雙向奔赴。
● 隱性障礙清理筑牢“公平競爭底線”
過往招商引資中,“明放暗不放”的隱性壁壘是民間資本的主要顧慮。部分地方在招投標中設置“設立本地分公司”“五年以上同類業績”等附加條件,將大量中小企業擋在門外。《措施》直指這一痛點,明確嚴禁違規設置分公司、強制加入協會等附加條件,堅決取消單獨針對民營企業的歷史業績、資質等不合理要求。 這一規定從制度層面消除了公平競爭的“攔路虎”,讓中小企業無需再為“資格門檻”耗費額外成本,能夠憑借自身實力參與項目競爭。這種無差別待遇極大增強了民間資本的投資信心,也讓地方招商引資擺脫了“重國企、輕民企”的路徑依賴,吸引更多優質民間資本落地。


優化落地環境,降低招商“摩擦成本”
招商引資不僅要“引得來”,更要“落得下、運營好”。《措施》聚焦民間投資落地過程中的關鍵堵點,通過精細化施策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讓招商引資從“政策吸引”轉向“環境磁吸”。
● 市場機制優化提升“落地效率”
《措施》通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、修訂特許經營項目清單等舉措,為民間投資項目開辟了“綠色通道”。這些舉措減少了招商引資中的“行政內耗”,讓民間投資項目從簽約到落地的周期大幅縮短。同時,政策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價格改革,保障民營企業在電力并網、油氣管網使用、運力調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,從運營環節降低民間資本的經營風險。
● 產業賦能升級增強“盈利預期”
《措施》通過強化產業賦能,為民間投資項目搭建起可持續的盈利支撐體系。在技術創新方面,支持民營企業建設重大中試平臺,鼓勵國企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向民營企業提供市場化中試服務,解決民間資本“創新難轉化”的問題;在數字化轉型方面,支持民營龍頭企業建設數字賦能平臺,帶動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轉型,補齊民間資本在數字化能力上的短板。
這種“政策+產業”的賦能模式,顯著提升了項目的盈利潛力,讓招商引資更具吸引力,形成“落地一個、帶動一批”的集群效應。
● 采購支持政策緩解“資金壓力”
《措施》在政府采購領域推出針對性舉措,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,嚴格預留40%以上預算面向中小企業采購,并鼓勵將民營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提高至30%以上。這一政策直接為中小企業提供了穩定的市場訂單,同時提前注入現金流,讓企業無需為前期投入發愁,能夠更從容地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。這種“真金白銀”的支持,既體現了政策對民間資本的誠意,也降低了招商引資的“資金門檻”,實現“中小企業成長”與“地方經濟發展”的雙贏。


多元資金賦能,筑牢招商“信心根基”
● 政府投資引導撬動“社會資本”
《措施》明確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,發揮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引導作用。政府投資的“杠桿效應”顯著,一方面為民間投資項目補充資本金,降低民間資本的資金壓力;另一方面向市場釋放積極信號,增強社會資本對投資項目的信心。
這種“政府搭臺、民資唱戲”的模式,讓招商引資不再依賴單一資本來源,而是形成“政府引導、民間主導、社會參與”的多元投資格局,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參與重大項目建設,減輕地方財政壓力的同時,提升項目建設效率和運營活力。
● 融資機制創新拓寬“資金渠道”
《措施》從信貸和直接融資兩方面發力。在信貸領域,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,落實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和不良容忍制度,推廣“創新積分制”;在直接融資領域,持續落實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“綠色通道”,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。 這些創新舉措打通了民間資本“融資-投資-退出”的閉環,極大提升了資本的流動性和安全性,為招商引資提供了可持續的資金保障。
● 權益保障強化穩定“投資預期”
《措施》明確要求健全民間投資統計制度,加強監測分析,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,通過制度建設保障民間資本的合法權益。同時,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、指導和規范管理,引導民營企業科學決策,防范投資風險。
這種“制度保障+服務優化”的組合,讓民間資本不再擔心“政策變臉”“權益受損”,投資預期更加穩定。在招商引資中,穩定的預期比短期優惠更具吸引力,能夠吸引民間資本進行長期、大額投資,為地方經濟發展注入持久動力。


政策落地的長遠價值
《措施》的出臺為招商引資提供了制度性解決方案,但政策的成效最終取決于執行力度和長效機制建設。《措施》的核心價值,不僅在于吸引單個項目落地,更在于構建“政府引導、市場主導、企業主體、生態支撐”的招商引資新生態。通過打破壁壘、優化環境、強化保障,讓民間資本不僅愿意投資,更愿意扎根發展。這種生態化的招商引資模式,能夠吸引產業鏈上下游資本集聚,形成產業集群效應,推動地方經濟從“要素驅動”向“創新驅動”轉型,實現民間投資與地方發展的長期共贏。


結語
《措施》以制度創新為核心,從擴大準入、打通堵點、強化保障三個維度,為招商引資提供了系統性解決方案。政策的突破之處在于,不再依賴短期激勵,而是通過破除制度性障礙、優化市場環境、構建長效機制,激發民間資本的內生動力。在執行中,需牢牢把握“執行閉環、制度銜接、生態構建”三個關鍵點,讓政策紅利充分釋放。隨著政策的落地見效,民間投資將迎來新的增長期,為地方招商引資注入新活力,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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